- 组织机构/
理科类
北京动物学会
BEIJING ZOOLOGICAL SOCIETY(BZS)
地 址:北京市天前南大街126号
电子邮箱:bjdwxh@126.com bjdw@bjkp.gov.cn
电 话:67020650
传 真:67021254
理 事 长:许崇任、
副理事长:朱立祥、许崇任、吴雪梅、张正旺、张成林、孟庆金、孟安明、魏辅文
秘 书 长:段瑞华
监 事 长:张金国
单位简介:
北京动物学会简介内容:
北京动物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北京动物学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团体,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878365.com的组成部分。
(一)北京动物学会历史
北京动物学会于1951年成立,文革期间中断活动,文革前档案遗失,第三届以前资料不祥,1980年恢复活动。目前学会下设学术交流工作委员会、科普宣传工作委员会、青年人才工作委员会、教学培训工作委员会、科学考察与咨询委员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北京动物学会挂靠在北京自然博物馆。文化大革命中学会活动中断,有些资料无法查找。1980年后北京动物学会恢复活动。1980年—2009年理事会情况简介:
第四届理事长:王平
第五、六届理事长:钱燕文
第七、八届理事长:冯祚建
第九届理事长:左明雪
第十届理事长:许崇任
(二)学会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动物学工作者,促进动物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动物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推动我国动物科学的发展和加速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三)工作内容
(一)积极开展有关动物科学的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组织专科学术讨论会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开展有关动物科学的教学经验交流、提高教学质量,促进人才培养;
(三)编辑出版动物科学的学术及科普书刊;
(四)大力普及动物科学知识,传播推广先进技术,组织、举办科技展览;
(五)对国家科技(有关动物学的)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的论证,科技成果的鉴定,技术职称资格审定动物科学名词、名称、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积极向有关组织反映动物科技工作者的合理化建议,维护动物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动物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七)促进民间国际动物科学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动物学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工作者的联系;
(八)认定会员资格,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等,不断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九)举荐人才、表彰、鼓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动物科技工作者。
《北京动物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北京动物学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ZOOLOGICAL SOCIETY,缩写BZS)。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动物学工作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动物学工作者,促进动物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动物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推动我国动物科学的发展和加速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878365.com、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天桥南大街126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有关动物科学的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组织专科学术讨论会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开展有关动物科学的教学经验交流、提高教学质量,促进人才培养;
(三)编辑出版动物科学的学术及科普书刊;
(四)大力普及动物科学知识,传播推广先进技术,组织、举办科技展览;
(五)对国家科技(有关动物学的)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的论证,科技成果的鉴定,技术职称资格审定动物科学名词、名称、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积极向有关组织反映动物科技工作者的合理化建议,维护动物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动物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七)促进民间国际动物科学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动物学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工作者的联系;
(八)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等,不断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九)举荐人才、表彰、鼓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动物科技工作者。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动物学相关的科研、教育、科普宣传及动物相关产业等方面工作的科技人员;
(五)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工作者;
(六)在高等院校学习的本科生二年级以上,学习成绩学生。
单位会员: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与动物科学专业有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热心支持学会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业 、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协助本会举办各种科研、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2/3表决通过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活动计划;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有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十九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有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能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4年4月12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